(2015)城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梅与被告李万银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梅,李万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刘玉梅,女,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万银,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梅与被告李万银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被告均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万慧珍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人民陪审员 袁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