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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梅与被告李万银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梅,李万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刘玉梅,女,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万银,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梅与被告李万银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被告均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万慧珍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人民陪审员  袁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