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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53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