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席治治与郭应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治治,郭应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席治治,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郭应梅,女,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治治诉被告郭应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席治治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治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524.50元,由原告席治治负担。审判员 姚永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