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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怡唯与王建祥、武汉市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031号原告王怡唯。委托代理人胡俊辉,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建祥,武汉市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武汉市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中北路227号爱尚东亭台楼1栋2单元1203室。法定代表人王建祥,公司经理。原告王怡唯与被告王建祥、武汉市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怡唯的委托代理人胡俊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建祥、祥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怡唯诉称:2013年12月10日,王建祥因经营缺少资金向其借款555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10日偿还,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若王建祥不按时还款应向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以借款金额日5‰的比例支付滞纳金,祥德公司自愿为王建祥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协议签订当日,其将555000元一次性付给王建祥,王建祥出具了借条,祥德公司在担保方位置加盖了公章。借款到期后,经其多次催要,王建祥未偿还借款,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建祥、祥德公司连带偿还借款55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被告王建祥、祥德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王怡唯、王建祥、祥德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王建祥向王怡唯借款555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王怡唯未按时将款交付王建祥或者王建祥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从逾期之日起,以借款金额日5‰的比例支付滞纳金,祥德公司自愿为王建祥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协议签订当日,王怡唯向王建祥提供了借款555000元,王建祥向王怡唯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王怡唯现金人民币伍拾伍万元伍仟元整,借款人王建祥”。祥德公司在该借据连带保证人处加盖公章。借款到期后,经王怡唯多次催要,王建祥、祥德公司未偿还借款。王怡唯遂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借款协议、借据、开庭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王怡唯与王建祥、祥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王怡唯向王建祥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王怡唯有权要求王建祥偿还借款,故王怡唯要求王建祥偿还借款555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到期后,王建祥未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如王建祥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四倍计算,王建祥每月应支付王怡唯利息损失44400元,现该借款已逾期5个月,王怡唯的利息损失为222000元,王怡唯主张100000元违约金没有超过其利息损失的范围,其要求王建祥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祥德公司自愿对王建祥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王怡唯要求祥德公司对王建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王建祥、祥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王建祥偿还王怡唯借款555000元;二、王建祥支付王怡唯违约金100000元;三、武汉市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王建祥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均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0元,由被告王建祥、武汉市祥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沈黎明审判员李吉超审判员彭金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薛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