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海朝与王祝军、程新荣、杨立发、张焕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朝,王祝军,程新荣,杨立发,张焕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200号原告刘海朝,男,1972年3月2日生。被告王祝军,男,1962年5月29日生。被告程新荣,女,1964年2月16日生。被告杨立发,男,1968年3月15日生。被告张焕彩,女,1968年8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朝与被告王祝军、程新荣、杨立发、张焕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朝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朝撤回对被告王祝军、程新荣、杨立法、张焕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海朝负担。审判员 汤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金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