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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玉环县中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双兵、沈鑫雷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中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双兵,沈鑫雷,高银林,王欣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198号原告:玉环县中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城中路335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友兵、吴楚屏,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双兵。被告:沈鑫雷(曾用名沈洁)。被告:高银林。被告:王欣。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中捷小额借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双兵、沈鑫雷、高银林、王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