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石长美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长美,李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石长美,女,192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木王镇长坪村三组。委托代理人雷声才,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木王镇长坪村三组,系石长美之子。被申请人李奇云,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木王镇长坪村三组。申请人石长美因其子雷声友在石料厂打工不幸身亡所获得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款项被死者之妻李奇云全部据为己有要求分割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李奇云在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木王支行账号为2708062301103002758153、2708062301103002431996、2708062301103002765581、2708062301103002734881中的存款共计25.00万元,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长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担保,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李奇云转移财产,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奇云在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木王支行账号为2708062301103002758153、2708062301103002431996、2708062301103002765581、2708062301103002734881中的存款共计25.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翠鹏人民陪审员 丁伯军人民陪审员 陈贵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