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刑财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亚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靖刑财执字第00047号被执行人陈亚东,原靖江市永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服刑于江苏省通州监狱。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陈亚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人陈亚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责令被执行人单位靖江市永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七十三万六千零六十元,发还被害人。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陈亚东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陈亚东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依照法律文书应尽的义务尚未结束,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重新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靖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重新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立峰执行员 唐胜荣执行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