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明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女,1962年2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张华,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的存款1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新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