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天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马忠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马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天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证:71904391-7,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张尊院,该办事处经理。被执行人马忠义,生于1945年7月15日,男,回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退休干部,住址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已于2015年1月15日死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的(2008)天仲裁字127号仲裁裁决书,于2009年11月5日对被执行人马忠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本金6000元,利息10310.20元及案件受理费620元、处理费500元,执行费252元,合计17682.20元。在执行中双方与2009年12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忠义于2009年12月30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本金6000元,利息3472元,仲裁费用1120元,共计10592元,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放弃其他费用的请求。被执行人马忠义给付2500元后再未履行。2015年3月9日,本院依据全国法院开展的“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精神,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忠义已于2015年1月15日死亡,个人名下没有遗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水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的(2008)天仲裁字12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陇青代理审判员 赵文山代理审判员 张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庆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