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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一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阜新细河超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合顺矿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新细河超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阜新合顺矿业有限公司,辽宁战友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一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阜新细河超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化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一,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阜新合顺矿业有限公司(原阜新市清河门区乌龙坝镇第五煤矿)。法定代表人何晓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德光。被执行人辽宁战友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洪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三初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阜新合顺矿业有限公司、辽宁战友伟业工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阜新合顺矿业有限公司、辽宁战友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阜新合顺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原阜新市清河门区乌龙坝镇第五煤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矿资产委托评估,目前该项工作正在进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阜执一字第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井昌审 判 员  邱继德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立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