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高金玉与陈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玉,陈兴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795号原告高金玉。被告陈兴虎。���院在审理原告高金玉与被告陈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现无具体居住地址,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金玉负担。审判员 解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忠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