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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蔡德定与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定,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15号原告:蔡德定。委托代理人:吕方静,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康腾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飞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巍巍,该公司员工。原告蔡德定与被告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德定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德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蔡德定负担。审 判 长 俞 晓 波代理审判员 ���方刚人民陪审员 韩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马 晓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