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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远灵与刘锐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远灵,刘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远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锐明。上诉人张远灵因与被上诉人刘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福田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