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立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刚与晋中环通商贸有限公司、张金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刚,晋中环通商贸有限公司,张金龙,张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75号申请人赵刚,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晋中环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25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芬。被申请人张金龙,男,1980年7月3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张晓芬,女,197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赵刚与被申请人晋中环通商贸有限公司、张金龙、张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赵刚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晋中环通商贸有限公司、张金龙、张晓芬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缘红以其位于榆次区迎宾西街鑫发小区房产(产权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晋中环通商贸有限公司、张金龙、张晓芬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缘红位于榆次区迎宾西街鑫发小区房产(产权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宇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