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攀与牛二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攀,牛二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735号原告陈攀,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晋城玉玲珑酒店职工,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牛二刚,男,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无业,现住晋城市城区。原告陈攀诉被告牛二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二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款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3月开始,原告陈攀在被告牛二刚处打工,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5800元。2014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内容为:“今欠到陈攀伍仟捌佰元整(5800元)”,后被告向原告归还800元。2014年3月,经晋城市城区劳动局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每月还款500元,10个月内将所欠原告的工资款5000元付清,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现原告起诉在案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以上事实由起诉状、欠条一支、协议书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陈攀提供的牛二刚签字确认的欠条一支、协议书一份,被告牛二刚未到庭质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故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牛二刚依法应当支付原告陈攀工资款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二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攀工资款5000元。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牛二刚承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付义务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 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凌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