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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商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华隆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华隆包装有限公司,江苏富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商初字第0181号原告淮安市华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10号。法定代表人钱余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88号。原告淮安市华隆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市华隆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华隆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华隆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1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淮安市华隆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