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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益展源建材销售中心与张永红,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永军,高志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益展源建材销售中心,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永红,甘永军,高志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益展源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中村木材市场69-2。经营者金德英,男,汉族。被告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岭上路6号5-2-1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刚,总经理。被告张永红,男,汉族。被告甘永军,男,汉族。被告高志领,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益展源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永红、甘永军、高志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益展源建材销售中心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益展源建材销售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益展源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84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益展源建材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