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韩贵新、钱麦叶、韩志强、李乐诉义马祥瑞置业有限公司、李海永、李凤兰、李克忠、卢晓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贵新,钱麦叶,韩志强,李乐,义马祥瑞置业有限公司,李海永,李凤兰,李克忠,卢晓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C}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503-1号原告韩贵新,男,汉族。原告钱麦叶,女,汉族,系原告韩贵新之妻。原告韩志强,男,汉族,系原告韩贵新之子。原告李乐,女,汉族,系原告韩志强之妻。被告义马祥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永,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海永,男,汉族。被告李凤兰,女,汉族,系被告李海永之妻。被告李克忠,男,汉族,系被告李海永之父。被告卢晓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贵新、钱麦叶、韩志强、李乐诉被告义马祥瑞置业有限公司、李海永、李凤兰、李克忠、卢晓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李凤兰名下位于义马市XXX路XXX侧XXX大厦XXX单元XXX楼XXX户房产、被告卢晓安名下位于义马市XXX路XXX侧第XXX层XXX户XXX号房产,并提供原告韩贵新所有的位于义马市XXX路XXX段XXX路XXX侧独家院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凤兰名下位于义马市XXX路XXX侧XXX大厦XXX单元XXX楼XXX户房产;二、查封被告卢晓安名下位于义马市XXX路XXX侧第XXX层XXX户XXX号房产。三、查封原告韩贵新名下位于义马市XXX路XXX段XXX路XXX侧独家院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