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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孟凡红与苏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红,苏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孟凡红。被执行人苏学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瓦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学军所有的饲养的活猪大小共计45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学军所有的饲养的活猪大小共计45头。二、查封期限均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苏学军负责保管上述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苏学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三、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藏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若对上述财产进行变卖,由保管人提前告知本院,并交由本院控制价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新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