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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民初字第4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彭钦河与泰安市泰银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钦河,泰安市泰银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465-3号原告彭钦河,居民。被告泰安市泰银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茌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告泰安市泰银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院内机器设备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告泰安市泰银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院内机器设备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一年,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