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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吕守边盗窃、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守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守边(绰号“公子”),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麻章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3日投案自首,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守边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守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罪2014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守边与同伙吕某喜(在逃,另案处理)、陈某(已判刑)、吕某连(已判刑)驾驶一辆蓝色五菱牌面包车来到遂溪县6号大院里,盗窃了叶某仔一辆林海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李某生一辆佛斯弟牌二轮摩托车、黄某萍一辆松吉牌五羊公主电动摩托车、庞某昭一辆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谭某花一辆雅迪牌电动摩托车,并将盗得的摩托车运回同伙吕某喜的家中收藏。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14520元。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追回并退还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守边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守边的供述;被害人叶某仔、李某生、黄某萍、庞某昭、谭某花的陈述;作案现场照片、缴获的被盗摩托车照片及被告人、被害人对照片的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遂溪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遂价认(2014)315号、316号、317号、3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妨害公务罪2014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吕守边及其同伙吕某喜、陈某、吕某连再次回到遂溪县城寻找盗窃作案目标。当天,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报对被告人一伙实施抓捕行动。当被告人一伙驾驶五菱牌面包车停放在遂溪县皇家大酒店后面的停车场时,公安民警向被告人一伙表明身份并要求被告人一伙下车接受调查,同伙吕某喜便驾车强行冲撞民警的本田商务车,民警随即鸣枪示警,吕某喜继续驾车冲开民警的车辆逃跑,民警紧追其后并开枪向被告人的面包车射击。被告人一伙驾车往岭北、城月方向逃跑,在逃跑途中将一个蓝色工具箱砸向民警的车辆,陈某持枪向民警的车辆射击,击中挡风玻璃,民警开枪防卫还击。被告人一伙驾车逃跑至207国道茶亭路口附近时弃车四处逃跑,被告人陈某、吕某边在茶亭路口附近的树林里被抓获归案。以上事实,被告人吕守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守边的供述;同案人陈某、吕某连的供述;证人吴某发、李某贤、郑某震、李某浩、谭某军、吴某雄、陈某龙、欧某宁、林某志、易某昭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遂溪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遂价认(2014)439号、48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被告人吕守边的归案情况说明及其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守边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4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此外,被告人吕守边明知公安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仍采取暴力手段予以抗拒阻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守边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守边有投案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守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景华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撑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