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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才烁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平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才烁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平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39号原告上海才烁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宜山路XXX号XXX区。法定代表人王秋雯。委托代理人荆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平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林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才烁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平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亦兵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