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利明与梁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本院张某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15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梁某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5万元及利息1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15元、执行费324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某被梁生君担保,并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依法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15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五正文)审判��王俊山审判员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