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执民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与浙XX宇电气有限公司、张敏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浙XX宇电气有限公司,张敏,金新民,金群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负责人冯文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XX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金群力,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敏。被执行人金新民。被执行人金群力。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与被告浙XX宇电气有限公司、张敏、金新民、金群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浙XX宇电气有限公司、张敏、金新民、金群力应连带归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人民币7803577.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支付诉讼费人民币78814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申请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查封被执行人浙XX宇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临江路69号房产,查封被执行人金新民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塘南胜高畈金银饰品厂住宅楼205室房产,查封被执行人金群力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府山银苑住宅区3幢402室房产,在绍兴市镜湖新区房地产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张敏名下坐落于绍兴市镜湖新区山水人家小区6-4号房产,但因上述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经查在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要求其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之财产线索,但其逾期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10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海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