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乙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支付抚养费20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上执字第141号执行案件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叶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景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