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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老民三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老民三初字第00030号原告:韩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回族,金融护卫员工,住铁岭市银州区某街*栋*单元*室。被告:刘某,女,19XX年X月X日生,回族,住开原市老城街某村*组*号。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在本院老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某某及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几个月后,于2011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结婚两个的多月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回娘家居住四年多未归。原告曾于2014年6月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无财产、债权、债务纠纷。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2014)开老民三00XXX号判决书,证明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二、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道某社区介绍信一张,证明韩某某在该社区居住,于2011年X月X日登记结婚,被告刘某于2012年因家庭纠纷离家出走至今。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证明的问题无异议,但认为离家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打我才离家的。经审查,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刘某辩称:同意离婚。被告刘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于2011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原、被告于2012年发生争吵,被告离家至今。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再次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1、2号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同意离婚,且原、被告婚后分居已有3年,已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