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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被告牟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金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