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发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科利达轻重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中发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科利达轻重钢压型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6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中发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开发区水高庄工业园6号。法定代表人多承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多艳亮,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浩,天津天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科利达轻重钢压型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双桥)聚英路22号。法定代表人冯洪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玉武,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献锡,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中发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5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中发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多艳亮、李浩,被上诉人天津市科利达轻重钢压型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献锡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53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中发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鸿云审 判 员 王宗新代理审判员 张贝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振铭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