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晓光、关云辉因与被申请人李勇、开原市雅兴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晓光,关云辉,李勇,开原市雅兴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晓光,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关云辉,男,1976年7月10日生,锡伯族。委托代理人:汪纯辉、肖哲,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勇,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原市雅兴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雪,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孙晓光、关云辉因与被申请人李勇、开原市雅兴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铁民一终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孙晓光、关云辉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李勇、开原市雅兴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辽MT79**号出租车系出租车公司集约化经营的谭森名下(包括车辆及道路运输证)的个体车辆,在所有人谭森没有授权情况下他人无权进行买卖,且出租车公司亦无权办理使用权过户手续,故再审申请人孙晓光与被申请人李勇签订买卖协议无效。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孙晓光、关云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