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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登文与重庆市长寿区昇坪煤炭有限公司滴水岩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文,重庆市长寿区昇坪煤炭有限公司滴水岩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569号原告李登文,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旷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昇坪煤炭有限公司滴水岩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但渡镇升平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06826935-6。法定代表人余耕宇,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明礼,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晓琴,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登文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昇坪煤炭有限公司滴水岩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登文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登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登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登文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