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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定文与姚远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树标,杨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常树标,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俊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俊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俊辉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俊辉存款5067.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江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