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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庆高与杨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高,杨景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刘庆高,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西座小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70923197511214510。被告:杨景林,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龙东街忠诚公寓,公民身份号码为231084198312213337。本院审理原告刘庆高诉被告杨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刘庆高负担。助理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