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庆高与杨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高,杨景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刘庆高,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西座小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70923197511214510。被告:杨景林,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龙东街忠诚公寓,公民身份号码为231084198312213337。本院审理原告刘庆高诉被告杨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刘庆高负担。助理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