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刑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吉孝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吉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执字第84号罪犯王吉孝,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1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8日以(2003)张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吉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8日作出(2003)甘刑一终字第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8日以(2006)甘刑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2008年7月21日以(2008)酒刑执字第2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0年12月7日以(2010)酒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酒刑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于2013年9月30日以(2013)酒刑执字第30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4月15日执行机关酒泉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政治考试127分,技术考试成绩合格。在后整管区担任质量监督员岗位上,能够协助干警,做好毛衣质量检验工作。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共计记功1次、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吉孝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吉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妍审 判 员 黄玉杰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国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