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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格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牧野湖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牧野湖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2488号原告赵格。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牧野湖支行,住址牧野大道(中)2号鸿达东城印象商住楼106室。负责人李洋。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原告赵格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牧野湖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格负担。审判员  刘志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