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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杜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阮建昌与祝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建昌,祝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商初字第129号原告:阮建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小华。被告:祝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建昌诉被告祝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建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建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程林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孟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