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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张某。被告: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3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