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张某。被告: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3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