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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亳州市XX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XX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263号原告:亳州市XX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06241-4。法定代表人:肖乾高,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511708436。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林,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XX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XX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XX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万��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XX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