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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刑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孟德涛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小萍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小萍,乔银霞,乔志某,乔俊杰,孟德涛,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南阳瑞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刘建宁,李长青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中刑终字第99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小萍。系被害人乔治某之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银霞。系被害人乔治某之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志某。系被害人乔治某之子。法定代理人乔银霞。系乔志某姐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俊杰。系被害人乔治某之父。原审被告人孟德涛。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安全,经理。公司住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中路129号。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瑞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朝旭,经理。公司住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机电城院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建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长青。合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德涛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小萍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合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时限内,原审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小萍、乔俊杰、乔志某、乔银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18日,南阳瑞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孟德涛签订运输结算费用单,并约定孟德涛为南阳瑞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送输油管,运输途中人身与货物安全由孟德涛承担。当日18时,被告人孟德涛驾驶其甘L073**货车载21根输油管沿合固公路向合水县固城方向行驶,18时20分,行至西华池镇翟家湾路段自西向北左转弯驶入延永某废品收购站院子时,车身进入院子,但货车上装载的输油管超长部分露在外,此时被害人乔治某醉酒驾驶甘M908**号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躲闪不及撞在甘L073**货车外露的输油管上,致乔治某当场死亡。经合水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德涛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乔治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孟德涛到合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1200元。另查明:甘L073**货车挂靠于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2012年4月20日刘建宁将该车出售给李长青,2013年3月李长青又将该车出售给孟德涛,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孟德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拉运超长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驾驶车辆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孟德涛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孟德涛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家属遭受经济损失,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车辆所有人,负有管理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南阳瑞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刘建宁、李长青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孟德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害人乔治某丧葬费21721.50元、死亡赔偿金379300元、被抚养人乔俊杰生活费3464.29元、被抚养人乔志某生活费48500元、摩托车修理费3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961元,共计458946.79元,由孟德涛赔偿321262.75元(已付81200元,再付240062.75元),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建宁、李长青不负赔偿责任;四、驳回吴小萍、乔俊杰、乔志某、乔银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小萍、乔俊杰、乔志某、乔银霞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由被告人孟德涛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瑞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南阳瑞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孟德涛签订运输结算费用单,并约定孟德涛为南阳瑞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送输油管,运输途中人身与货物安全由孟德涛承担。当日18时,被告人孟德涛驾驶其甘L073**货车装载21根输油管沿合固公路向固城方向行驶,18时20分,行至西华池镇翟家湾路段自西向北左转弯驶入延永某废品收购站院子时,货车上装载的输油管超长部分露在外,此时被害人乔治富醉酒驾驶甘M908**号农用三轮摩托车行驶,躲闪不及撞在货车外露的输油管上,致乔治某当场死亡。经合水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德涛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乔治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审被告人孟德涛供述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2、证人张某、张选某、乔某红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8日18时20分,孟德涛驾驶的甘L073**货车与乔治某驾驶甘M908**号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乔治某当场死亡。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合水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况;5、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乔治某的死亡原因。6、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庆道协司鉴所(2014)毒鉴字第279号司法鉴定报告书证实乔治某系醉酒驾驶。7、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孟德涛有驾驶资格。8、合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合公交认字(2014)第1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德涛负事故主要责任,乔治某负事故次要责任。9、车辆挂靠协议书证实,甘L073**货车挂靠于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10、汽车转让协议证实,2012年4月20日刘建宁将甘L073**货车出售给李长青,2013年3月李长青又将该车出售给孟德涛。11、运输结算费用清单证实,2014年11月18日孟德涛为南阳瑞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送输油管21根,并约定运输途中人身与货物安全由孟德涛承担。12、残疾人证证实吴小萍、乔俊杰、乔志某均系残疾人。13、医疗费条据、证明证实办理丧葬花费情况。14、摩托车修理店证明一份证实摩托车修理花费情况。15、合水县西华池镇华市行政村便函一份证实乔俊杰有子女七人。16、协议书、收条孟德涛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81200元。17、户籍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孟德涛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孟德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拉运超长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驾驶车辆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孟德涛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系孟德涛车辆有偿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部分判处适当。关于上诉人吴小萍、乔银霞、乔俊杰、乔志某等人提出上诉,要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瑞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经查,南阳瑞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用孟德涛驾驶的甘L073**货车运输输油管,双方系运输合同关系,且双方约定运输途中人身与货物安全由孟德涛承担,原审被告人孟德涛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瑞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运输合同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审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瑛审判员 范 春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雪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