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某农化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湘刑初字第330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湖南某某农化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颜某某。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5月11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2月28日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4)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湖南某某农化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列一、书记员吴轩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湖南某某农化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颜某某、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被告单位湖南某某农化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被告人刘某的安排,以4150元/公斤的价格从长兴某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五氟磺草胺”原药80公斤,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配比生产美国陶氏益农公司已注册商标产品“稻杰”除稗特效助剂,并将其中343件“稻杰”除稗特效助剂以每件1225元的价格销售给湘阴县植保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另案处理),共计销售价格人民币420175元。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该院以被告单位湖南某某农化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单位湖南某某农化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辩解其系初犯,且系自动投案,其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稻杰”系美国陶氏益农公司在中国工商行政总局申请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17年4月20日止。2013年3月份,湖南某某农化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刘某经人介绍与陈某某联系,以415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80公斤五氟磺草胺,并由湖南某某农化公司财务人员支付货款332000元,财务人员后将货款汇至由陈某某提供的长兴某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帐户。湖南某某农化公司以此80公斤五氟磺草胺原药,在未经美国陶氏益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配比生产该公司已注册商标的产品稻杰除草剂,并在外包装袋上标注“对水稻稗草,有杰出防效”的标识,后将其中343件假冒稻杰除稗特效助剂以1225元/件的价格销售给湘阴县植保公司,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420175元。经鉴定,湖南某某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除稗特效助剂商品包装袋上的“纵向稻杰”标志与美国陶氏益农公司第4084142号(文字)商标“稻杰”属于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该商品包装袋上的图形标志与美国陶氏益农公司第7805686号(图形)商标属于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另查明,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史某某的证言。他是某某农化公司的股东,负责采购兼技术。证明①2002年11月他到湖南某某农化有限公司工作,2002年至2007年从事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工作,2005年开始兼职采购工作,现任某某农化公司的采购总监,他负责采购工作以来一共采购过六次国外专利产品的原药,其中一次系采购美国陶氏益农公司的专利产品五氟磺草胺原药80公斤。②五氟磺草胺原药是美国陶氏益农公司的一个专利产品,该专利产品2015年到期,2010年国内的一些网站上便有了该原药的销售渠道信息,因专利快到期了,一些农药公司便想抢占先机,提前到农业部登记审批报备。2013年3月,该公司市场部经公司董事长刘某同意,向采购部下达了采购五氟磺草胺的指令,计划采购80公斤。他便在网上寻找供货信息,后与陈某某联系上,在上海开农药外贸会时,与陈某某见面谈妥并要陈某某寄来样品,后以4150元/公斤的价格购买了80公斤。货是通过物流方式送至公司的,公司财务上一次性支付货款332000元到陈某某提供的长兴瑞江化工有限公司的对公帐号上,但公司与陈某某没有签订合同。他还提供了陈某某的电话联系方式。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他自2010年8月应聘到湖南某某农化公司工作,现任该公司的行政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分管公司的加工生产部门,证明某某公司系农业部备案并经相关部门许可同意生产加工农药制剂,公司不生产原药,只配方加工生产并销售农药产品,在湘阴工业园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生产加工包装基地,所有的销售、采购、技术、计划都由总公司安排。2014年3月份湘阴分公司生产过一批水稻除稗助剂,约有三、四百件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制造费用均由他负责,公司的原药一般由采购部门负责采购。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①湖南某某农化公司是一家生产农药、农药制剂的公司,成立于2002年,公司行政管理在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生产在湘阴县工业园,法人代表及董事长是刘某。他是公司市场部的普通员工,主要负责公司产品的宣传资料设计和产品包装设计,某某农化公司生产的“稻杰”牌除草剂包装袋是由他设计的。②3月份时,某某公司负责岳阳区的销售经理杨斌找到他与钟某某,讲公司要生产一种除草剂,需市场部设计包装袋,并说客户提出要求,要求包装袋上不打印名字,不打印成分,只打印广告语,在广告语中突出“稻杰”两个字,杨某想好广告语是“对水稻稗草,有杰出防效”,还要求产品包装袋的设计尽量和正品“稻杰”牌除草剂的包装袋相似。他在素材网上找到了与正品“稻杰”牌除草剂相似的图案,然后把广告语分两行写在包装袋的正面上,“稻”“杰”二字上下相连,并将两字用宋体红色20标的字体,其他字使用宋体黑色17标的字,从外包装上望上去象“稻杰”牌,后他将设计图标发电子版效果图给钟某某和杨某征求意见,他们收到后征求了领导和客户的意见,均同意该设计方案,后他将方案交给了采购部,由采购部发给印刷厂进行生产。他听说过美国陶氏益农公司生产的“稻杰”牌除草剂是注册商标。4、证人易某某的证言。她系湖南某某农化公司湘阴分公司的出纳和现金物品的采购员,于2007年元月到该公司上班,2011年8月份担任出纳工作。证明湘阴县分公司实际上是某某农化公司的生产基地,该公司主要负责农药生产。分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和货款的进出均由长沙总公司负责,分公司只负责将由总公司采购回的原材料进库,湖南某某农化湘阴分公司有对公帐号,不存在用个人帐户办理公司业务的情况。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他系某某农化公司技术部副部长,他证明技术部主要是对公司从外面调进的原药进行调制、调配以及生产与加工的工艺技术、生物测定、产品登记,他主要负责生物测定。某某农化公司湘阴基地主要生产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六十多个农药产品。公司的生产流程是由公司的采购部从外面采购调进原药,然后经过技术部门进行调配,按照不同的产品标准进行加工,然后包装成箱入库,同时公司还可以受其他厂家的委托加工包装其他公司生产的产品。他知道水稻除稗专用助剂所含的主要成分是五氟磺草胺,五氟磺草胺是美国陶氏益农公司生产的原药,他做过此药剂的实验。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他系某某农化公司物流部主管,证明某某农化公司主要是生产农药制剂产品。物流部主要负责将公司生产出来的农药制剂类成品发送出去,某某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业务员,由业务员发展客户,并由业务员在公司的办公系统填写购货信息,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同意,并向物流部反馈下达发货指令,由物流部联系送货,并由物流部将发货申请单交由总公司总务部保存。7、证人许某某的证言。他在某某公司从事仓储工作,系仓库主管人员,证明了某某公司仓库管理的流程,并证明某某公司主要生产与农资有关的各类产品,包括农药、除草剂、除虫剂、杀菌剂等,公司所购进的原料较多,主要由采购部负责采购。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①他是湘阴县植保公司的经理,同时担任业务员,2012年11月份,经湘阴县农业局喻局长介绍,他与某某农化公司董事长刘某相识,刘某向他介绍某某农化公司新生产的一种除草剂,要他打开湘阴市场,并讲一定有钱赚,他同意销售该除草剂,后来送到湘阴县植保公司的就是假冒稻杰除草剂。此事实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相印证。②假冒稻杰除草剂产品设计外包装时征求过他的意见。③假冒稻杰除草剂是他与刘某谈妥的销售价格,具体为3.5元/小包,即1225元/件,湘阴县植保公司以16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④2013年年初,某某公司的业务员杨某来向他公司推销除草剂,并介绍该除草剂与美国陶氏益农公司生产稻杰除草剂效果差不多。后货发到他公司,他打电话问刘某除草剂有没有问题,刘某答复说“冒问题,有问题再联系”。⑤湘阴县植保公司从未销售过美国的正品“稻杰”,但他从事农药销售有十多年的经验,“稻杰”除草剂中的稻杰两个字是假冒的,而且外包装上没有生产证号,所以他知道是假冒产品了。⑥他公司购进的某某公司生产的“稻杰”除草剂,一部分存放在该公司的仓库,一小部分赠送给了客户,还有一部分已销售到本县其他乡镇做农药生意的网点了。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2013年5月6日湘阴县公安局对湖南某某农化公司湘阴生产区的厂房进行勘查的情况。10、提取笔录及电脑数据。①公安机关从湖南某某农化公司成品库电脑调取数据,该数据库记录某某农化公司的销售记录、购货记录、供应商记录、物流等信息。②某某农化公司的送货单。证明某某农化公司送货给湘阴县植保公司刘某某水稻除稗特效助剂的数量、价格及货值。11、中山市创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送货清单、某某公司入库单。证明湖南某某农化公司委托该公司印刷水稻除稗特效助剂包装袋以及某某公司收货入库的事实。12、中山市创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湖南某某公司委托该公司生产稻杰农药产品包装袋的事实,并提供了送货单佐证。13、付款申请单以及兴业银行汇款回单。证明湖南某某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通过银行汇款332000元给长兴某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生产稻杰的原药五氟磺草胺的事实。14、湖南某某农资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5、农药临时登记证及农药登记证。证明某某公司经农业部审批的农药登记种类。16、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某某农化公司会计凭证三本后予以发还的事实。17、长沙市工商局信息中心提供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某某农化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情况。18、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函,证明湖南某某农化公司获得有效期内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49个,并附有已获批准的产品名称明细表。19、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出具的关于某某农化公司的登记证号查询结果,证明湖南某某公司经农业部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明细。20、湖南省农业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稻杰”产品的商标注册证、发明专利证书。证明①湖南某某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除稗特效助剂上标注的生产批准证号HND43075-A7379,标准证号Q/NARH006-2012均不存在。②美国陶氏益农公司就五氟磺草胺申请了专利,在我国农业部进行了农药登记,并授权委托陶氏益农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处理中国境内的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纠纷,陶氏益农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于2013年4月19日委托上海钰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处理中国境内侵犯陶氏益农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③美国陶氏益农公司在中国申请了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期限至2017年4月20日止,以及专利申请的相关证明。21、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协议书。证明公安机关将稻杰除草剂委托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的事实。22、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沪公知鉴(2013)商初字第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湖南省湘阴县植保公司销售的除稗特效助剂商品包装袋上的“纵向稻杰”标志与美国陶氏益农公司第4084142号(文字)商标“稻杰”属于使用同一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湖南省湘阴县植保公司销售的除稗特效助剂商品包装袋上的图形标志与美国陶氏益农公司第7805686号(图形)商标属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23、被告人刘某的手机通话详单。印证他供述通过手机与陈某某联系购买五氟磺草胺原药的事实。24、银行账务卡号查询明细。公安机关对被告单位湖南某某农化公司的财务帐目查询明细以及对被告单位法人代表刘某、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史某某、财务人员姚忠宏个人银行卡号查询明细,证明某某农化公司通过银行转帐支付货款的事实。25、农药管理条例。26、湖南某某农化公司的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资料。27、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系主动投案。29、报告。被告人刘某出具的报告,证明他主动投案后,主动交纳罚金四十万元,已知错悔罪,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南某某农化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刘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被告单位湖南某某农化有限公司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起决定、批准作用,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湖南某某农化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绝大部分已召回,未造成农户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对被告单位湖南某某农化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对被告人刘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湖南某某农化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四十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春华审 判 员 封 燚人民陪审员 蒋再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明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