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华益、罗姣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华益,罗姣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3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董明。委托代理人:吴乐华。委托代理人:吕栋。被告:华益,无业。被告:罗姣芸,无固定职业。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宁波分行)为与被告华益、罗娇芸、茅农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丽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需以公告方式向被告华益、罗娇芸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茅农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同年5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泰银行宁波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吴乐华、吕栋,被告华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娇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泰银行宁波分行以被告华益、罗姣芸借款未返还,被告茅农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华益、罗姣芸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48459.91元,并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利)88294.90元(暂算至2014年12月23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茅农强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茅农强的诉讼请求。被告华益答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款项已经收到,用于偿还了三张贷记卡债务。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没有异议,对利息数额不清楚,请求法院依法核实。被告罗娇芸未作答辩。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借款时间:2012年12月24日;二、借款金额:450000元;三、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内为月利率8.88‰的固定利率,按季结息;未按期返还借款本金的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四、款项交付:同年12月25日,原告向合同约定的被告华益贷款账户发放贷款450000元;五、借款用途:合同约定购买轴承钢;六、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七、还款付息情况: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本金到期后一次性返还。借款后,被告华益未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截止2014年12月23日,结欠借款本金448459.91元,利息、罚息、复利88294.90元;八、其他:被告罗姣芸作为共同借款人对上述合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提款申请书、对账单及原、被告的一致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华益、罗姣芸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其返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姣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华益、罗姣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448459.91元,支付2014年12月23日之前的利息、罚息、复利88294.90元以及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168元,由被告华益、罗姣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罗姣芸负担(其中300元由被告华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丁洁蓉代理审判员 孙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杜礼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