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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夏春亮与孙彦军、薛书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春亮,孙彦军,薛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287号申请人夏春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彦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薛书芳,女,汉族。申请人夏春亮与被执行人孙彦军、薛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了(2013)莘商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薛书芳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莘商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薛书芳名下位于莘县永安园7号楼1单元202室有住房一套。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薛书芳名下位于莘县永安园7号楼1单元202室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