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国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075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劳务人员。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实施盗窃7起,窃得电动车、现金等,涉案金额共计人���币(下同)6254.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推门进入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法窃得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贝贝佳美牌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725元。2.2014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推门进入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被害人杜某住处,窃得现金20元。3.2014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采用推车的手法窃得被害人黄某丙停放在该处的小刀牌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1382.5元。4.2015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采用推车的手法窃得被害人任某停放在该处的欧派牌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546.5元。案破后,涉案欧派牌电动车1辆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5.2015年1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推门进入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法窃得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952.5元。案破后,涉案雅迪牌电动车1辆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6.2015年2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采用推车的手法窃得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该处的华承牌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1150元。案破后,涉案华承牌电动车1辆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胡某。7.2015年2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采用推车的手法窃得被害人蒋某停放在该处的建设威尔玛牌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1448元)及电动车内现金30元。案破后,涉案建设威尔玛电动车1辆及赃款30元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蒋某。2015年2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港下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被害人黄某乙、杜某、黄某丙、任某、沈某、张某、王某乙、胡某、蒋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人王某甲、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电动车相关购买收据、信息,车卫士轨迹图,报警短信截图,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建设威尔玛牌电动车等物品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非自动投案,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人民币2127.5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予以退赔,并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匡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