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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根柱诉被告李玉才、黄二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柱,李玉才,黄二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李根柱,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大峰,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玉才,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征,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二虎,男,1974年8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刚,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柱诉被告李玉才、黄二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柱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由原告李根柱负担。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张福远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