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罗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初字第86号原告:徐某某,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被告:罗某某,女,1980年9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