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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5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徐景圆与段军、马学艳、韩克成、赵志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圆,段军,马学艳,韩克成,赵志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62-1号原告徐景圆。被告段军。被告马学艳。被告韩克成。被告赵志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圆诉被告段军、马学艳、韩克成、赵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志勤位于青州西店安置楼2号楼1单元2楼西户(含2楼1单元38号车库)和10号楼3单元3楼东户(含10号楼3单元31号车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志勤位于青州西店安置楼2号楼1单元2楼西户(含2楼1单元38号车库)和10号楼3单元3楼东户(含10号楼3单元31号车库)房产两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继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