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光明与王成、胡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明,王成,胡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370号原告王光明,男,194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委托代理人李思璇,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男,1976年5月9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胡米玲,女,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明诉被告王成、胡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王光明负担。审判员 晏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