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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光明与王成、胡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明,王成,胡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370号原告王光明,男,194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委托代理人李思璇,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男,1976年5月9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胡米玲,女,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明诉被告王成、胡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王光明负担。审判员 晏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