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宋某某。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吴华明代理审判员  李彦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