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天城商砼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天城商砼工程有限公司,刘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海南路325号。法定代表人周慎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爱芝,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天城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技区凤林接到办事处海南路-325-1号。法定代表人谌传鲁,总经理。第三人刘洋。共同委托代理人高佩良,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天城商砼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晓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竞文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