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祥惠纸箱厂与被执行人南京精研磁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祥惠纸箱厂,南京精研磁性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73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祥惠纸箱厂(以下简称纸箱厂),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丁官营*幢*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德才、刘永佳。被执行人南京精研磁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石埠桥。法定代表人石炎,精研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纸箱厂与被执行人精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栖商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纸箱厂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栖商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巫 杉执行员 王红宝执行员 史本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阳